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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3平台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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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奏|海南:压实责任、筑牢防线,全力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海南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省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将在海口开幕。这是新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首次参会履职。更为公众关注的是,省两会期间,将选举出新一届省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省委高度重视省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正风肃纪工作,坚持把严肃换届纪律和会风会纪监督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具体实践,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省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纪律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换届纪律监督工作组)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9月,省纪委监委便会同省委组织部围绕换届工作筹备和省两会召开前、正式会议等3个阶段,早谋划、早部署,明确了20项主要任务措施,逐项有序落实。

  去年10月,《海南省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正风肃纪工作方案》《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正式印发,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思想防线。10月24日,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换届纪律监督工作组,确保责任到人到岗,形成坚强合力。

  在新一届省人大代表选举及政协委员提名推荐过程中,换届纪律监督工作组对拟作为七届省人大代表、八届省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提名的人选,严格执行“凡提四必”和廉政意见“双签字”、代表委员资格联审等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加快对相关问题线索的处置、研判,防止“带病提名”。

  据悉,自去年9月以来,省纪委监委累计回复党风廉政意见14批629人次,提出暂缓或不宜提名建议27人次。

  选举出新一届省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是今年省两会的重要任务。省纪委监委于近日制定省两会纪律监督工作方案,成立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查等4个工作组,安排80多名干部,重点针对两会期间换届纪律和会风会纪开展监督,并加强与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委组织部等单位的紧密联系和协调联动,确保大会期间纪律监督工作有条不紊推进。

  “省两会开幕前,我们会给所有代表、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发送严肃换届纪律提醒短信。各代表团(小组)第一次召开会议时,该代表团(小组)党员负责人会重点强调换届纪律。代表、委员需签订《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同时,我们还将组织参会人员观看教育警示片。会议期间,在每个代表团(小组)设置纪律监督员,全程参与代表团(小组)会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汇报处置。”换届纪律监督工作组相关负责人说,省两会期间,如发现涉及违反换届纪律和会风会纪的问题线索,将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震慑。

  自去年10月以来,换届纪律监督工作组指派专人24小时值守“12380”“12388”举报热线,做到全天候受理。省两会期间该举报热线也将继续由专人值守,确保群众问题反映渠道全时畅通。

  (海南日报海口1月9日讯)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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